预重整协议划重点:借壳拉开序幕!
本次预重整协议中,具有如下记载:
乙方(骋风而来)取得甲方(合力泰)股票后,向甲方委派 1 名非独立董事,向甲方委派 1 名副总经理;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取得甲方股票后,愿意通过有关主体在 3 个月内与甲方共同注册合资公司,由甲方控股。
产投骋风而来,取得股票之后,相关主体与合力泰成立由甲方控股的合资公司,用来做什么呢?跟重整化债没有什么关系吧?
只有一种可能解释,这个甲方控股的合资公司,后续主导将乙方(骋风而来)重组进入合力泰,从而完成借壳的目的。
另外,本次的相关主体,协议中明确记载: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共计 2 个主体(分别为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一、
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作为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资主
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由上可以看出,具有两个指定主体,经过对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来看,其由下列两家公司控制,分别为:杭州骋风聚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杭州骋风聚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而上述两家公司,最终控制权都直指陈源(骋风而来leader)。
那么,这里的两个指定主体或许就是骋风而来的实际控制公司 杭州骋风聚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 杭州骋风聚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过与合力泰共同成立子公司,后续最终达成合力泰控股骋风而来进而达到借壳上述的目的?
至于这个过程具体怎么操作,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寻。
你们说呢?如果考虑不周之处多海涵和指出!感谢感谢!
以上只是本人的一些想法!敬请独自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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