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科创板IPO后,这家公司将转道港股。有市场消息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下称:金力股份),“考虑最早明年在香港上市,寻求估值20亿美元”。此前,金力股份计划募资13.10亿元,按照不低于10%的发行比例计算,其发行市值约为131亿元。据《科创板日报》消息对此赴港上市传闻,金力股份董秘办并未予以否认,并表示,“一切都还在探讨中,但还没有最终确认。”一位接近公司的市场人士同时表示,金力股份业务以锂离子电池隔膜为主,撤回IPO资料或与恩捷股份之间的专利官司诉讼有关。值得一提的是,10月10日,同为锂电隔膜企业的中兴新材,与金力股份同样“主动撤单”,折戟科创板IPO。比亚迪送钱送订单账面回报超2亿,小米持股近1%金力股份成立于2010年2月,总部位于河北邯郸,是一家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可用于各类锂离子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消费电池,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电动工具、电动两轮车、3C电子产品等下游领域。根据高工锂电统计,2021年,金力股份在湿法锂电池隔膜领域国内市场占有率约为8.9%,行业排名第四,仅次于恩捷股份、中材科技和星源材质;在全球锂电池隔膜市场占有率约为5%,排名第七。招股书显示,金力股份主要客户包括比亚迪、宁德时代等锂电池厂商,并已开始向LG化学、韩国现代等海外新能源电池厂商小批量供货。2019-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下称:报告期),金力股份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4.64%、58.93%、83.14%、91.24%,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其中,金力股份对比亚迪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2020-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公司对比亚迪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79%、50.53%、54.97%。值得注意的是,金力股份与比亚迪于2020年方才开启合作,次年,比亚迪便一跃成为金力股份第一大客户。而这,或许与比亚迪入股金力股份,关系密切。2021年10月,比亚迪斥资8000万元入股估值约17.55亿元的金力股份。截至招股书签署日,比亚迪持股约2.24%。按照131亿元的发行市值计算,比亚迪上述投资账面回报超2亿元。而如果按照20亿美元的估值计算,这一数字还将有所提高。值得一提的是,金力股份与中兴新材,前后脚撤回科创板IPO申请之外,还有两个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第一大客户均为比亚迪;第二,两者的股东名单中均出现了小米的身影。其中,湖北小米持有金力股份约0.91%股份,小米长江则持有中兴新材约3.86%股份。就在11月15日,小米汽车正式登上了工信部的申报目录,证件照随之曝光,图片一出立马登上热搜。作为两大锂电隔膜企业,未来两者将与“小米造车”产生怎样的业务协同,也值得市场保持期待。营收“翻倍增长”走出亏损泥沼,遭行业龙头专利诉讼
报告期内,金力股份营收分别为1.85亿、2.19亿、6.95亿、6.91亿元;净利润-1.29亿、-1.70亿、1.03亿、1.31亿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8.14%、-4.38%、34.47%、33.94%。
来源:金力股份招股书
来源:金力股份招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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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比亚迪的入股及订单支持,带动金力股份在2021年实现了营收的“翻倍增长”,并带领公司走出“亏损泥沼”,成功扭亏为盈。报告期内,金力股份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879.98万、1844.87万、4082.57万、3139.04万元;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则在逐年走低,分别为10.15%、8.43%、5.87%、4.54%。目前,金力股份主要专利技术集中在锂电池湿法隔膜领域的工艺研发、涂覆隔膜研发和生产设备研发三方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取得境内授权专利205项(发明专利63项、实用新型专利142项),境外授权专利7项。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行业龙头的恩捷股份,则于今年5月、8月接连向金力股份发起“专利战”,涉及5项专利,累计索赔高达2.8亿元。其中,恩捷股份于5月22日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上海恩捷、珠海恩捷就金力股份及相关方侵害公司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分别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显示,此次专利侵权诉讼共计3个案件,合计7000万元。彼时,金力股份科创板IPO刚刚获得上交所受理,尚不足半年,可谓“精准打击”。而累计2.8亿元的“巨额索赔”,对于金力股份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报告期内,金力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059.51万、10.08万、-456.99万、1.04亿元。需要注意的是,金力股份存在两起触发并执行对赌协议的情形,其一为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要求,触发了业绩补偿条款;其二则因触发反稀释条款,向珠海北汽合计支付1000万元。另据招股书披露,金力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曾与投资人签订20余项对赌协议。此前,金力股份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称,投资协议涉及触发的对赌条款均未实际执行。截至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上述对赌条款已终止,投资人已确认其所持发行人股权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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