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数电发票已具备从分省试点推行到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纳税人如果在开票、受票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发票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
数电发票取消了特定版式,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发票的样式可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一)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至12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初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四)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4: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4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截至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其8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8月发票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5: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发票总额度为10万元,截至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9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发票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10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4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发票额度2万元<10月发票总额度10万元)。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6:2024年6月10日,F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4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的纸质专用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
例7:2024年4月,H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为I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4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H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H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8:2023年10月,J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例9:2023年11月,L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M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销双方中任意一方向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0:自然人N向自然人O销售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N或O向P申请开具红字发票,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2.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买方或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购买方或开票方中的另一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1:自然人N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2: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4.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3: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R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R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二)当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名下的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销售方,为购买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4: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自然人N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5: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或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Q或P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三)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购买方,代销售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例16:自然人N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7: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20: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纳税人因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数电发票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
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其使用及管理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数电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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