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行为在中国是明确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对于涉及老鼠仓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金。此外,监管机构还会对违法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业务。
老鼠仓行为的刑事处罚
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条款系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新增条款。
2.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案例:例如,2021年1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财达证券前员工郭兆纲的一审判决。郭兆纲曾任财达证券证券投资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趋同交易1.6亿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两项判决。一是被告人郭兆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羁押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是扣押在案的123873.73元中的23873.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0万元折抵罚金。
老鼠仓行为的行政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外,老鼠仓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防范老鼠仓
1.完善法律法规与处罚机制:明确界定“老鼠仓”行为,设定严厉处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强化内部控制与监管:基金公司需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监控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对“老鼠仓”行为实施市场禁入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公司连带责任,严惩违规机构。
3.提升投资者保护与疏导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性;探索建立合理的疏导机制,如允许合规的股票交易申报与备案审查制度,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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