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至6月18日,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分三次影响“中公高科”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在上述期间29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中公高科”,共获利2,239,157.08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刘惠忠违法所得4,343,936.35元,并处以4,343,936.35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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