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欧浦1(SZ400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欧浦未经股东会同意提供了银行担保,可能会存在违规操作。对于由此产生的责任,应该由违规操作的银行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与殴浦无关,依法不应该算作欧浦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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