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1月15日海宁皮城发布公告,拟股权变更,但无停牌,其目的是不让投资者有充分的时间去了解股权变更的原因,以便让宏达高科等有关联的股东在股价高时减持。
2、股权变更的原因如有明确也应该披露,因为这也是量重要信息,但海宁皮诚在11月15日和19日都无披露,直到宏达高科高价减持后才 在 22日时披露。
3、宏达高科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都是沈国甫,而沈国甫是海宁皮城的董事,这不能不使人怀疑海宁皮城的行为与宏达高科的减持有关系。
4、海宁皮城的行为使股价高起高落,有涉嫌操纵股价,违反证券法。
5、证券法禁止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保证。信息披露规定了公司披露信息的时限、内容和方式,要求公司在信披露中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证券证规定,任何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海宁皮城没有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股权变更“仅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优化自身融资等管理能力的安排”,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信息披露规定。
2024-11-28 12: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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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在第三季度增持119万股海宁皮城的股票,是否有关人员已知道在十一月份海宁皮城将会进行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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