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
(一)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提升数字内容制作质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数字交付渠道,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的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外包加快数字化转型。
(三)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
(四)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
(五)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跨境电商(BK1115)$
三、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六)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八)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鼓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作用,推进数字贸易领域交流合作。
四、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九)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制度。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字经济商事规则谈判。
(十)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十一)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鼓励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十二)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发挥各类专业法院法庭作用,推动数字领域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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