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深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比如众泰汽车不除权转股当天价格高于平均转股价转)。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比如赫美)。
总结深市股票小散不送股的一般都不除权。
上证送股需要除权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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