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京津沪等九省市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条件公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今天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
《方案》明确,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在试点条件方面,《方案》明确的投资主体条件包括: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总的来看,在9个省市进行设立外商独资医院试点,对全国医院体系的发展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而且对满足群众多元化就医需求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投资主体方面,我们注重体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鲜明导向,统筹发展与安全。《方案》明确了投资主体条件。
一方面,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另一方面,要求投资主体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商务部积极引导优质外资投向我国医疗领域,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等。
$医疗ETF(SH512170)$ $国新健康(SZ0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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