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覆盖范围
《暂行办法》除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部分金融产品、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产品、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自用性不动产等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改变了此前《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的局限.
完善分类标准
- 固定收益类资产:沿用“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体系,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并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 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由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如对股权金融产品和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重点评估所指向企业或项目的质量和风险状况等.
优化工作机制
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以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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