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覆盖范围
《暂行办法》除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部分金融产品、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产品、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自用性不动产等特殊情形外,将所有投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改变了此前《指引》仅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投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的局限.
完善分类标准
- 固定收益类资产:沿用“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体系,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并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 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由五分类调整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分类,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如对股权金融产品和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重点评估所指向企业或项目的质量和风险状况等.
优化工作机制
优化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以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带来多方面利好:
对保险行业
- 风险管理优化:扩大风险分类覆盖范围,使保险公司能更全面准确地识别、评估和管理各类投资资产风险,完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及不动产类资产分类标准,有助于提前预警和防范风险,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 资产质量提升:新办法引导保险机构更谨慎地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促使其优化投资组合,减少对高风险、低质量资产的配置,从而提升保险资产的整体质量,增强保险机构的稳健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行业健康发展: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等措施,确保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信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对投资者
- 保障投资安全:更严格透明的风险分类标准与监管要求,使投资者能更清晰了解保险机构投资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状况,便于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选择风险与收益匹配度更高的保险产品,保障自身投资安全.
- 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实施有助于增强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升投资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吸引更多长期资金流入保险市场,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也为投资者创造更稳定、可持续的投资环境。
对实体经济
- 引导资金流向:推动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提升,促使保险资金更合理地配置到实体经济的优质项目和关键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 支持长期发展: 保险行业稳健发展和资产质量提升,增强了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意愿,保险资金作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可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对长期资金的需求,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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