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 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等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计征.
- 税额标准:根据水资源状况等实行差别税额,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 税收优惠: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超出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授权地方减免,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
- 收入归属: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可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 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监管.
改革意义
- 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助力美丽中国建设,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
- 从微观层面来看,对居民正常生活用水等三项用水负担水平不变,而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取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提高征收标准,可促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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