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苏某、王某欲整体收购杰西公司,遂与杰西公司的刘某等三名股东洽谈股权收购事宜,刘某等三名股东将名下股权全部转让给苏某、王某,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债务情况,协议中约定杰西公司目前债务仅为欠银行贷款800万元,还约定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前杰西公司的债务由刘某等三名原股东承担,各方签字后即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苏某、王某登记成为杰西公司的股东。一年后,有其他方就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起诉杰西公司,且得到了法院生效判决,杰西公司在法院执行下履行了395万元的债务。苏某、王某认为,刘某等三名原股东在股权转让时没有如实告知这些隐藏债务,导致杰西公司被执行了395万元,还花费了律师费以及其他应诉费用、成本,故起诉要求刘某等三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诉请数额为395万元和为应诉债务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18万元。(为方便理解,案情稍有变略,关联案号:(2021)京01民终366号民事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公司股权,股权是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其他的综合体现,而公司债务的增减直接影响到股权价值的确定和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利益,股权转让人应对股权受让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股权转让人应对公司全部情况、资产情况、对外债务情况,向受让人履行全部告知的义务。如果隐瞒或者遗漏公司债务,且股权受让人对此并不知情,股权转让人的行为导致股权受让人对股权价值产生错误认识,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使得股权转让价值不符合公司股权的实际价格,从而存在侵害股权受让人利益的可能性,股权转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判决原实际控制股东刘某向苏某、王某承担395万元债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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