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一般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预重整期间已经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免予申报。管理人应当将该债权登记造册,编入债权表。
第十六条债务人申请重整并同时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依据本规范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不再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 这是重庆中院的9月发布,试行
2024-11-30 12:51:53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重庆五中院的试行版,不是湖南法院的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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