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债务人申请重整并同时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本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依据本规范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不再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 这是重庆中院的9月发布,试行
2024-11-30 12:51:53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重庆五中院的试行版,不是湖南法院的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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