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寓(SZ300117)$  预重整可以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最长为九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在此期间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否则将被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实践中,陷入困境企业的状况一般都比较复杂,特别是对于规模大、资产负债复杂、职工人数多、主营业务范围广、股东人数多的企业,各方往往对债务人的经营预期和价值无法达成共识,短时间内无法达成重整计划草案。或者,管理人和债务人仓促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可执行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导致重整成功率降低。而在预重整中,各方可以通过预先引入重整投资人、对困境企业重整价值进行判断、对重整方案等进行协商,可以为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

(三)预重整的性质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将预重整称为简易重整程序,即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在这一定义中,明确预重整是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进行的程序,即只能是法庭外的自愿重组程序。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仍然“在本质上是私人重组程序”,完全交由当事人协商谈判。法院的作用是在进入正式破产重整后根据法律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对信息披露、权利人的表决等。


预重整债务人应具有“拯救价值”和“拯救可能”

预重整和重整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是一致的,启动的前提和要求也基本一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拯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出清。”

因此,预重整债务人应具有盈利能力、再生能力、经营能力、拯救价值和可能。判断债务人具有拯救价值和拯救可能的主要因素有哪些?结合最高院,以及温州、深圳、苏州、北京、成都等地有关重整和预重整的工作规范和指引,本文总结出判断拯救价值和拯救可能的因素如下:

(一)判断具有“拯救价值”考虑的因素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前景;

2. 债务人在行业内的地位和行业未来前景,市场认可度、技术和产能先进性;

3. 债务人经营模式成熟度、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和经营管理的运行情况等;

4. 债务人品牌价值,包括债务人营销网络、客户关系、品牌效应及其商誉等;

5. 特许经营资质、工艺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

6. 债务人生产经营能力,及股东有继续经营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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