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人条件

为实现对景峰医药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景峰医药投资人及投资方案基本条件

如下:

1、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

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投资人或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应是大型医药产业集团,具有A股或港股上市公司

运作经验,且年营业额在3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3、投资人或投资人的控股股东能够助力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具备与景峰医药规

模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拥有景峰医药所属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4、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监管相关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5、投资人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

他履约能力证明文件。

6、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

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等。

7、投资人或其关联方有清晰明确的经营方案,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领先的核心

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

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

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有助于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业,提升上市

公司质量的,将被优先考虑。

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联合参与投资,在报名时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投资

人,且至少牵头投资人应符合全部资格条件。

联合体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如牵头投资人未

通过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或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退出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

步审查或退出招募。提交约束性《预重整投资方案》前,联合体成员变更应当书面通

知临时管理人;提交约束性《预重整投资方案》后,如需调整联合体成员结构的,需

取得临时管理人的事先同意,未经同意自行调整的,视为联合体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

本次招募。联合体投资人的所有通知需由牵头投资人发出方能构成有效通知。

9、意向投资人需在报名时明确其有意向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景峰医药控制权。

联合体报名的,牵头投资人需明确其有意向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景峰医药控制权,

明确各方在股份表决权上是否构成一致行动。意向投资人做出的拟取得景峰医药控

制权之意思表示不可撤销。

10、牵头投资人应承诺,重整完成后,将协助上市公司解决问题,规范经营;上

市公司注册地址设在常德市,不迁址;将符合上市公司主导产业的项目落地上市公司

注册地。其他投资人应承诺,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所获投资收益原则上在上市公司注册

地纳税。

11、根据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需要,临时管理人认为意向投资人应符合的其他条

件。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