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52 号
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国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孙朝辉,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丁伟东,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劲松,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 军,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谈 翔,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胡浩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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