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阶段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再审案件的审查流程和时限:
再审案件的审查流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1。
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1。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则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1。
申请再审的条件: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或特定第三人1。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1。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1。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如新证据的出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等1。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再审2。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或者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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