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可能成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渠道。与关联交易不同,同业竞争中的利益转移发生在竞争关系中,难以判定也难以量化,因而监管困难。

同业竞争问题涉及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拟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清理;已上市公司因历史问题存在的同业竞争;已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同业竞争。本文着重讨论的是证监会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在审核过程中对该问题的界定及有效清理。


https://www.finlaw.pku.edu.cn/jrfy/gk/2012_jrfy/2012nzd85j/240030.htm


关于同业竞争我们无法在《公司法》或《证券法》中找到具体规定。{1}为确保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得到贯彻落实,证券发行监管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在IPO制度中的募集资金投向、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申报材料和发行审核人员审核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并在已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再融资、重组、收购等活动中继续贯彻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则和要求。但是,上述文件中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仅停留于原则性禁止规定和注意义务,缺乏描述性的界定和具体的审核标准。{2}证监会有关同业竞争的细则正在制定之中,其审核理念和标准散见于证监会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记录及不同的审核实践中。本文试图从审核实践和案例考察角度出发,对证监会的审核态度和标准进行归纳和总结,具体探讨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得失,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未来同业竞争问题监管标准的明确统一提供借鉴和参考,帮助公司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实现对广大投资者更为积极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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