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证据,先正达IPO绕不过的法规障碍。履约能力分析的承诺效力,以安道麦作为农药业务整合和发展平台。
2014年1月3日,证监会网站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公告当中专门就承诺事项作了详细说明,眀确承诺事项应满足的标准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今后,在承诺相关方作出承诺时,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清楚表明在《指引》规定当中,上市公司只是承诺事项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而非责任人。
另外,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发布(2022)16号指引的修订说明附件中并没有就承诺的要件内容方面作任何修改情况下,基于行政法规的延续性,一致性原则,“履约能力分析”在新旧指引当中应该具有相同属性的表述。现时有效的指引内容第六条更加清晰眀确,履约能力分析是属于承诺事项的要件内容之一。
其它证明,证监会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3。深交所16年6月6日,一汽骄车的违约关注函。分别对《指引4号》内容引用,也明确履约能力分析是属于承诺事项内容
综上,沙隆达($安道麦A)重组报告书所披露的履约能力分析是属于中国化工的承诺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安道麦A(SZ000553)$ $荃银高科(SZ300087)$ $扬农化工(SH600486)$
安道麦披露的业务托管协议内容,分别在第6条款和法律意见书清楚说明,委托协议是基于同业竞争问题尚未彻底解决而作出的,将随同业竞争或解决同业竞争的责任义务消除而终止。充分证明了沙隆达的重组承诺义务一直没有得到落实执行。
包括先正达集团在内的承诺关联方,尚未履行对沙隆达17年重组承诺中多项承诺义务内容:
1,解决与瑞士先正达同业竞争问题,特别是针对任何构成潜在的相互竞争的业务或产品。
2,避免未来下属企在境内开展与沙隆达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
3,以沙隆达作为集团内农药业务板块整合和发展平台(证监会法规规定的履约行为措施之一)
4,2020年3月,在补充承诺中明确了25年1月7日承诺期满。
上述承诺事项不可撤销或变更,逾期即违约
拟将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为违反承诺侵权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主体被告,基于下述理由和事实:
先正达集团收购安道麦成为新的控股股东,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第四条,应该要承接中国化工原来的承诺事项,全面履行沙隆达的重组承诺义务。承诺事项带有不可撤销或变更的条款,逾期即违约。
杀鸡用牛刀。无关痛痒的少量业务委托,根本不需要大动干戈用股东大会来表决,其真实意图就是延期解决同业竞争,原因是17年沙隆达重组承诺带有不可撤销或变更条款,无法直接延期。自以为聪明,却弄巧成拙,为违约事实又提供举证。1月7日承诺期满,将先正达集团列为违约被告,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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