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大股东在未达到发行价的情况下是不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同时,大股东减持股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比例与途径限制、减持的限售条件等。此外,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大股东是否可以在未披露的情况下进行短线波段操作以保持总持股数的问题,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短线交易被定义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因此,大股东在未披露的情况下进行短线波段操作是违反规定的,不仅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且所得收益需归公司所有。同时,这种行为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综上所述,大股东在未达到发行价的情况下不能减持股份,同时也不能在未披露的情况下进行短线波段操作以保持总持股数,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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