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迅达(300518.SZ)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吴成华、王法彬、闫明、陈公、李衍钢、叶燕珍:经查,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二)未及时审议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法彬,时任总经理闫明,时任财务总监陈公,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衍钢,时任财务总监叶燕珍是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迅达、吴成华、王法彬、闫明、陈公、李衍钢、叶燕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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