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存在连续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这一措施旨在限制大股东在公司业绩不佳时通过减持股份获取不当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适用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的减持行为可能不受此限制。此外,即使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大股东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相关规定。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