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大家一起来判断一下修改合伙协议的目的何在?的确太让人心生疑窦的。既然违反了强制性法规,为什么还是一意孤行的要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还这么明确且具体。两个流氓会做这种无缘无故的事儿吗?

这样的授权可能会导致执行合伙人的权力过于集中,严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决策、共同承担风险的基本理念。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通常需要全体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的同意。例如对外举债、为他人担保、重大资产的取得或转让等,若合伙协议赋予执行合伙人全权决定这些重大事务而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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