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自意乱解释重整程序!

依照《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报请法院可延期3个月)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依次可知:1、重整程序中,二次债权人会议室必须要召开的。2、明年1月22日后的30天内召开二债会。3、草案经二债会表决通过后10日内再报请法院批准,法院30日内裁定批准,重整程序结束进入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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