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在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但已经按照本指引第四条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二)最近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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