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这是法律对于债权人会议通知时间的明确要求,以确保债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并参加会议。因此,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必须遵守这一规定,提前十五天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会议通知。
再说金阿斗,现在重整投资协议没签订,重整计划未出来,这效率真是TM的泰迪了,这几天的走势已经预示今年不会重整完成,1月22日前完成也是苟延残喘数年而已,基本的信用都缺乏的公司走不了长久,老夫打野都赚了好几千大洋了。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