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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苏0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的详细内容如下[__LINK_ICON] :
案件基本情况
-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单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人:钟玉(康得新原董事长)、徐曙(康得新原董事)、王瑜(康得新原财务总监)、张丽雄(康得新原资金部主管)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
判决结果
1. 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 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 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4. 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5. 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6. 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7. 财物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发还康得新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王瑜追缴,发还康得新公司 。
上诉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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