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SH600165)$  对于上交所上市公司而言,债务豁免是否需召开股东大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 非关联方债务豁免且满足特定条件时:倘若上市公司处于一种单方面受益的状态,既无需支付相应对价,也未附带任何义务的债务豁免情形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4 条之规定,此情形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流程,仅需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便已足够。


• 关联方债务豁免时:当债务豁免的事项涉及到关联方时,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启动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然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8 条的规定,如果该债务豁免属于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利,同时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且未附加任何义务的交易类型,那么就能够免除按照关联交易模式进行审议与披露的常规流程,从而也无需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指的是那些与上市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各类主体,详细情况如下:


• 关联方的认定情形:


• 企业与企业之间: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同受一个母公司掌控的其他企业,对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以及上市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均属于关联方的范畴。


•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以及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还有这些自然人所控制、共同控制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统统都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 特殊情形下的关联方:


• 控制权转移引发的关联交易:当上市公司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关联人等类似的控制权转移状况出现时,原本的日常交易性质就会转变为日常关联交易。


• 职位变动催生的关联交易:一旦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之后,其自身的关联方身份就有可能导致新的关联交易产生。


• 交易实质构成的关联交易:诸如关联方委托他人代持股份,以及交易最终的实际对手方实际上是关联方等情况,尽管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关联关系,但从交易实质来判断,则构成了关联交易。


宁科的所有大债主都跟宁科没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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