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300277.SZ)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萍、马红杰、陈翔: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一季度报告中,部分电力信息化类业务的收入、成本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叶萍、财务总监马红杰、董事会秘书陈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应叶萍、马红杰、陈翔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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