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有国内散户重复发布虚假消息,现提供重要参考:
A、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为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于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即外国公司)。
B、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离岸法区成立受到注册地及存续地法律保护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经营不受离岸法区以外的金融组织及监管机构长臂管辖。
C、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外独立经营实体,主要经营业务均在国外开展,离岸法区没有外汇管制,与国内外汇管制差异巨大。
D、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及北京设立运营机构及行政机构,除少量国内进出口贸易外,经营实体及各类资产均在国外。
E、大股东为东方集团(600811)作担保的联合能源集团股票与东方集团对东方有限的担保为关联担保,同样设立反担保机制。东方集团已多次公告,所有担保均有反担保,并表示如出现相关担保责任风险,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目前该部分用作担保的联合能源集团股票除不能流通外并无任何风险。
F、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显示,大股东转让二股东的并非股票,而是当时为了减低淡仓总量对股价的影响,把原来在HTI(海通国际)抵押的可转换票据,转抵押给二股东,该50.28亿股在披露易明确显示为衍生工具(4107)交易,并且二股东此前已配合大量建仓,其在交易时个人已持有接近11亿股。
小结:散播虚假消息的散户要不是水平有限,纯属臆想,要不就是刻意造假,存心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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