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分析下,五洋与来伊份属于下面哪种合并?
如果下面合并方式都不属于,那么按照《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性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控制公司,双方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又有何意义?还搞什么出让股份,一致性行动,又为何?又或者目前的情形只是合并前的过渡形式?
《公司法》规定合并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控股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
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购买式合并: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和所有权,被合并的资格自行消失。
承担债务式合并: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
抵押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
以上就是公司合并的主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活动复杂多变,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考量。
不论来伊份与五洋属于上述的控制合并,还是控股合并的过渡方式。五洋的股价及预期都可以按照13元来炒作。笔者认为双方所论共同控制就是给主力一个可以炒作的空间。否者如果摆明了公司由来伊份控制,那还了得 ?按照4倍炒作,那五洋还不就是本世纪A股最大妖股?主力资金能支持十几个一字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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