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来伊份与五洋属于控股合并,称之共同执行是给主力炒作空间!


《公司法》关于合并有几种合并方式,笔者认为控股合并比较适合来伊份与五洋的整合:


控股合并: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笔者认为《公司法》有关控股合并适合来伊份和五洋目前的情形,如果认定是来伊份通过取得对五洋的控制权那就非控股合并莫属。而来伊份控制权又是五洋卖出股份与来伊份交易所获得。那么如果如此,共同控制又做何解?或者目前只是一个过渡时期?


不论来伊份与五洋属于上述的控制合并,还是控股合并的过渡方式。五洋的股价及预期都可以按照13元来炒作。笔者认为双方所论共同控制就是给主力一个可以炒作的空间。否者摆明了公司由来伊份控制,那还了得 ?按照4倍炒作,那五洋还不就是本世纪A股最大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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