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旭蓝(SZ000040)$  

ST旭蓝的集团公司占用其资金不还,可能涉及多种犯罪行为:

 

挪用资金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__LINK_ICON].ST旭蓝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占用公司资金77.96亿元,数额特别巨大,若符合上述情形,则构成此罪[__LINK_ICON].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东旭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占用ST旭蓝资金,导致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此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ST旭蓝因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未有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嫌此罪[__LINK_ICON].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