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202 号
关于对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非、周凯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智云自
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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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智云自
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周非,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周凯,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安吉凯盛”)、安吉美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安吉美谦”)、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3 月、2021 年 5 月,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智云股份”)与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
周非、周凯签订《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75.77%
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关于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29,551 万元收购安吉
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持有的深圳市九天中创自动化设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中创”)75.77%股权。安吉凯盛、安吉美
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承诺九天中创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且剔除口罩机业务
相关损益后不低于 3,200 万元;2020 至 2021 年度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 8,200 万元;2020 至 2022 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4,000 万
元。如九天中创在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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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累积承诺净利润的 50%,智云股份有权要求安吉凯盛、安吉美
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履行回购义务。安吉凯盛、安吉美谦、
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就上述回购义务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 年 4 月 27 日,智云股份披露《关于九天中创 2021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九天中创 2020、2021 年度审计报告,九天中创 2020 至 2021
年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为 2,609.23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31.82%。
2023 年 1 月 11 日,智云股份披露公告显示,深圳国际仲裁院裁
决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支付 32,032.40 万元回购九天
中创 75.77%的股权,周非、周凯承担连带责任,安吉凯盛、安吉
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应在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
行完毕。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书出具之日,安吉凯盛、安吉美谦、
安吉中谦、周非、周凯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剩余未支付款项金额为 14,577.70 万元。
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
方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交易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一经公开披露,可能对投资者
交易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
周凯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损害
了投资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8.6.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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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安吉凯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美谦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中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周非、周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智云股份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安吉凯盛、安吉美谦、安吉中谦、周非、周凯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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