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在管理杭州华映峰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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