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仁兄的部分观点,大家只是交流下心得,依法加强监管是好事,净化资本市场需要大家同行。只是觉得从现有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的内容来看,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和事实指向,我们也并没有看到2022年3月9日之前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认定和处理,确认过的财务数据和有关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协议,股东大会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和执行的重整方案,被否了,被改变了,被撤销了,到底哪错了,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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