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10月31日公告2024-141号文(风险警示)中第二部分: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中讲到的“5、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 12 个月后,结合会计差错更正、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等情况申请撤销对公司本次新增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表述。
仔细琢磨这段节录的公告中的这段话,有几点疑问:1、证监会做出的行者处罚决定书是什么时间公布的?,今年是有两次吗?2、为什么要等到满12个月以后,才申请撤销对公司本次新增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为什么不马上申诉呐?3、这里的“本次新增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是指哪次?其他风险是哪次?
2024-12-23 20: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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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各位股友指点一二
2024-12-23 2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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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1、我只知道5月8号是被ST了,加*,是同时加的,还是分两次加的?
2024-12-24 07: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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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是不是就是指的本吧里各路律师召集的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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