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一种情况排除,最好是招标人侧出了问题,也就是第三第四种情况,对公司影响较小。最怕是第二种,那就是公司侧的问题较大,还会影响后面的单子,可能跟最近公司受到监管处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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