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华染整(江苏)有限公司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台华染整(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刘训华(信用编号:BH020937)编写的《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台华染整(江苏)有限公司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626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为更好地服务重大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服务重大项目攻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淮环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台华染整(江苏)有限公司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626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408-320859-89-01-724874(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4〕239号)。本项目位于高良涧工业集中区台华大道99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4分54.140202秒,北纬33度19分42.653568秒)。项目建设内容:新征建设用地393亩,购置二氧化碳染色机、溢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等各类染色设备,建设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生产线。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二期产品种类、产能一致,均为年染色10000 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5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总投资12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0万元,占总投资的2%。
三、本项目污水处理站租赁关联企业-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特种企业”)土地进行建设,租赁期间污水处理站环境管理责任主体为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企业”)。本项目依托嘉华特种企业已建软水制备系统制备软水,在嘉华特种企业未取得取水证前,本项目不得投产。嘉华特种企业软水制备系统为本项目提供软水而新增软水制备废水,该股废水依托嘉华再生企业已建的污水排口排放,其排放总量由台华染整企业申请后纳入嘉华再生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嘉华再生企业需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共用排污口的总量分配情况,环境责任主体为嘉华再生企业。本项目印染废水处理系统污泥依托嘉华再生企业已建设的污泥暂存间进行贮存,环境责任主体为嘉华再生企业。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在厂区内新增雨水排口1个,依托嘉华再生企业现有污水排口1个(环境责任主体为嘉华再生企业),在租赁的嘉华特种企业厂区北部空地单独建设印染废水处理系统,并在该系统出水处新增污水排口1个(环境责任主体为台华染整企业)。本项目须在单独建设的印染废水处理系统排口处加装流量计,控制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3650t/d。
本项目高浓度废水(冷堆废水、退浆废水、染色质水、一次水洗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管道输送至高浓废水处理预系统(设计规模:4200t/d;处理工艺:格栅+高浓调节+冷却+气浮+水解酸化)预处理;低浓度废水(二次水洗废水、脱水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废气喷淋废水、空压站含油废水、设备检修废水、打样及实验室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低浓度废水预处理系统(设计规模:2700t/d;处理工艺:格栅+低浓调节+气浮+水解酸化)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混合再经生化处理系统(设计规模:7800t/d;处理工艺:两级A/O+二沉+反应三沉)工艺处理,反应三沉池部分出水(不低于49%)经中水回用系统(设计规模:4000t/d;处理工艺:多介质过滤+UF膜系统+RO系统) 处理达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及公辅工序,反应三沉池的剩余出水及RO系统浓水与经化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经台华染整企业的排污口接管至洪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嘉华特种企业因本项目新增的软水制备废水经嘉华再生企业的现有排污口接管至洪港污水处理厂(洪港污水处理厂未稳定运行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本项目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于生产工序。印染工段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7%,全厂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8%。本项目印染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 3650t/d。本项目总锑接管和外排标准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排放限值,苯胺类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其他因子接管与排放标准执行洪港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要求,厂区回用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 01107-2011)表1指标限值要求。
3、本项目一期项目:3#厂房的1~8#定型机产生的定型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各自对应的“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共4套,每2台定型机共用1套“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二期项目:5#厂房的9~16#定型机产生的定型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各自对应的“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共4 套,每2台定型机共用1套“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经引风机收集至“酸洗+水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3#)排放。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表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废热熔胶、在线监测废液、中水回用系统废膜件、含油抹布及劳保手套、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为危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印染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水处理污泥须按环评要求及时进行固废性质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前,严格按危废管理,并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范围。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转移须按《危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妥善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外环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污水管道。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及环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台华染整排口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266055吨、COD≤235.821/37.982吨、氨氮≤7.729/1.899吨、总磷≤1.145/0.380吨、总氮≤11.597/11.597吨、SS≤94.252/12.661吨、石油类≤2.526/1.266吨、LAS≤13.066/0.633吨、总锑≤0. 101/0.101吨、苯胺类≤0.785吨/不得检出、全盐量≤356.430/356.430吨、AOX≤13.812/1.266吨。
嘉华再生排口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80754吨、COD≤72.302/5.423吨、氨氮≤4.519/0.271吨、总氮≤5.423/1.808吨、总磷≤0.090/0.054吨、SS≤9.038/1.808吨、全盐量≤361.508/
361.508吨。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2.124吨(其中有组织1.932吨,无组织0.19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6.138吨(其中有组织4.086吨,无组织2.052吨)、氨≤0.042吨(其中有组织0.034吨,无组织0.008吨)、硫化氢≤0.012吨(其中有组织0.01吨,无组织0.002吨)。
3、固体: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2.124吨、VOCS6.138吨)已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
六、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必须完成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总量平衡,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取得项目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九、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台华染整(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刘训华(信用编号:BH020937)编写的《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台华染整(江苏)有限公司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626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为更好地服务重大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要素保障重大项目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函》(淮环函〔2021〕3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服务重大项目攻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23条措施>的通知》(淮环发〔2024〕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台华染整(江苏)有限公司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626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408-320859-89-01-724874(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4〕239号)。本项目位于高良涧工业集中区台华大道99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4分54.140202秒,北纬33度19分42.653568秒)。项目建设内容:新征建设用地393亩,购置二氧化碳染色机、溢流染色机、气流染色机等各类染色设备,建设年染色20000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10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生产线。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二期产品种类、产能一致,均为年染色10000 万米(其中含年后整理5000万米)高档功能性面料。项目总投资12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00万元,占总投资的2%。
三、本项目污水处理站租赁关联企业-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特种企业”)土地进行建设,租赁期间污水处理站环境管理责任主体为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企业”)。本项目依托嘉华特种企业已建软水制备系统制备软水,在嘉华特种企业未取得取水证前,本项目不得投产。嘉华特种企业软水制备系统为本项目提供软水而新增软水制备废水,该股废水依托嘉华再生企业已建的污水排口排放,其排放总量由台华染整企业申请后纳入嘉华再生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嘉华再生企业需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共用排污口的总量分配情况,环境责任主体为嘉华再生企业。本项目印染废水处理系统污泥依托嘉华再生企业已建设的污泥暂存间进行贮存,环境责任主体为嘉华再生企业。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在厂区内新增雨水排口1个,依托嘉华再生企业现有污水排口1个(环境责任主体为嘉华再生企业),在租赁的嘉华特种企业厂区北部空地单独建设印染废水处理系统,并在该系统出水处新增污水排口1个(环境责任主体为台华染整企业)。本项目须在单独建设的印染废水处理系统排口处加装流量计,控制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3650t/d。
本项目高浓度废水(冷堆废水、退浆废水、染色质水、一次水洗废水)须按环评要求经管道输送至高浓废水处理预系统(设计规模:4200t/d;处理工艺:格栅+高浓调节+冷却+气浮+水解酸化)预处理;低浓度废水(二次水洗废水、脱水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废气喷淋废水、空压站含油废水、设备检修废水、打样及实验室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低浓度废水预处理系统(设计规模:2700t/d;处理工艺:格栅+低浓调节+气浮+水解酸化)预处理,上述经预处理后的废水混合再经生化处理系统(设计规模:7800t/d;处理工艺:两级A/O+二沉+反应三沉)工艺处理,反应三沉池部分出水(不低于49%)经中水回用系统(设计规模:4000t/d;处理工艺:多介质过滤+UF膜系统+RO系统) 处理达回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及公辅工序,反应三沉池的剩余出水及RO系统浓水与经化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经台华染整企业的排污口接管至洪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嘉华特种企业因本项目新增的软水制备废水经嘉华再生企业的现有排污口接管至洪港污水处理厂(洪港污水处理厂未稳定运行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本项目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于生产工序。印染工段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7%,全厂废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8%。本项目印染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 3650t/d。本项目总锑接管和外排标准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1排放限值,苯胺类参照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及其修改单限值要求;其他因子接管与排放标准执行洪港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要求,厂区回用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回用水水质》(FZ/T 01107-2011)表1指标限值要求。
3、本项目一期项目:3#厂房的1~8#定型机产生的定型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各自对应的“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共4套,每2台定型机共用1套“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1#)排放。二期项目:5#厂房的9~16#定型机产生的定型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分别经管道收集混合至各自对应的“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共4 套,每2台定型机共用1套“水喷淋+静电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经引风机收集至“酸洗+水洗+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3#)排放。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表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按环评要求落实各类固废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其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废热熔胶、在线监测废液、中水回用系统废膜件、含油抹布及劳保手套、废包装桶、废活性炭为危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印染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水处理污泥须按环评要求及时进行固废性质鉴定,在鉴定结果出具前,严格按危废管理,并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范围。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建设须符合《江苏省危险贮存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1〕215号)相关要求;危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危险转移须按《危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妥善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外环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污水管道。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苏环发〔2022〕5号)及环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台华染整排口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266055吨、COD≤235.821/37.982吨、氨氮≤7.729/1.899吨、总磷≤1.145/0.380吨、总氮≤11.597/11.597吨、SS≤94.252/12.661吨、石油类≤2.526/1.266吨、LAS≤13.066/0.633吨、总锑≤0. 101/0.101吨、苯胺类≤0.785吨/不得检出、全盐量≤356.430/356.430吨、AOX≤13.812/1.266吨。
嘉华再生排口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80754吨、COD≤72.302/5.423吨、氨氮≤4.519/0.271吨、总氮≤5.423/1.808吨、总磷≤0.090/0.054吨、SS≤9.038/1.808吨、全盐量≤361.508/361.508吨。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2.124吨(其中有组织1.932吨,无组织0.192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6.138吨(其中有组织4.086吨,无组织2.052吨)、氨≤0.042吨(其中有组织0.034吨,无组织0.008吨)、硫化氢≤0.012吨(其中有组织0.01吨,无组织0.002吨)。
3、固体: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2.124吨、VOCS6.138吨)已通过江苏省排污总量储备和交易管理系统审核。
六、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必须完成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总量平衡,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取得项目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督促企业开展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淮环发〔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你公司应对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评估工作,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本项目由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九、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报送淮安市洪泽区应急管理局和淮安市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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