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等规定,可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评估方法对中国重工和中国船舶换股价格等进行评估、估值。由于信息所限等,用市场法等对中国重工和中国船舶换股价格等进行估值。
一、估值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年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
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
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14号;
7、《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二)政策依据
1、中央政治局提出的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努力提振资本市场、研究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政策措施等;
2、《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
3、《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6.《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行业分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金 融 行 业 标 准 》J(R/T 0020—2024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
(五)惯例依据(制造业C):
1、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之估值报告 :(1)其余可比公司的利润规模、市值规模均未达到中国南车或中国北车的 25%,业务和产品也与中国南车及中国北车存在较大差异,可比性较低;(2)如上表所示,本次合并中,中国南车换股吸收合并中国北车的换股价格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近似,体现了对等合并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
2、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1、截至2016年9月19日市值大于 200 亿的 A 股普钢类上市公司。
(六)基本数据依据: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公告、预案、证券公司股票软件等。
二、估值基准日:
基准日系中国船舶与中国重工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9月19日。本估值所引用的市场价格数据截至2024年9月19日(审议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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