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000663.SZ)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3号)》,《关于对吕锦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4号)》,《关于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5号》,《关于对赵家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6号》,《关于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9号)》。
经查,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永安林业控股股东,自2024年2月19日起不再行使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永安林业4.53%股票表决权,但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至2024年2月26日才向永安林业发出《关于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届满不再委托的通知》,永安林业于2024年2月2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开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一)重大投资项目相关披露存在问题,(二)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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