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夏会被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认定为实控人, 并且至少市场禁入8年

在听证过程中,夏建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夏建统不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一是夏建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条件;二是夏建统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而非控制权实施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行为;三是远程电缆披露夏建统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存在错误。 其二,夏建统不存在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行为。一是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并非夏建统指使;二是夏建统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的信息。 综上,夏建统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夏建统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我局调查获取的证据证明夏建统实际支配公司经营业务、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我局结合前述事实以及夏建统本人自认等情况,综合认定其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条件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其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实施担保和共同借款的理由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相关,远程电缆的相关公告仅为我局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佐证。 其二,夏建统存在组织、指使行为。我局调查获取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外担4 保、共同借款等融资事项由夏建统主导并最终决策,夏建军代表的是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利益。夏建统指使夏建军以远程电缆的名义开展对外担保、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导致远程电缆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构成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夏建统未提供证据证明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而非受其指使,其认为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相关信息不构成指使,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 综上,我局对夏建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夏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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