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三)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六)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池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的依据就是上述(二)简易程序时效,从立案到结案30天,其中包括10天公示,从以往简易程序的时效可以推算公布审核结果的时间,其审查结果事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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