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000158.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1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秘勇、李鹏韬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与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经济补偿金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共计9,246.30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订立上述经济补偿金合同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秘勇、李鹏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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