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因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客观上不适宜再直接进入消费终端市场流通,案涉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应当解除为宜,但南都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南都公司和新日公司应当就技术发展导致的产品隐患而产生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公告里的这段话明明白白告诉大家,南都没有违约电池更没有质量问题,之所以电池不再适宜进行销售是因为新日为了讹钱打官司封存了部分电池,在这期间国家颁布了新的准入标准所以这部分电池已不符合最新的销售标准,所以南都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由于官司是在新日的地界上打的所以才做出双方对所谓损失进行分担的一个判决。

    南都输了小钱赢了名声,新日赢了小钱输了名声。试问以后给新日提供电池的厂商不得掂量掂量他会不会被讹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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