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认为,退市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的一般特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破产重整案件中,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维护各方主体合法利益,确保案件审理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人民法院在审理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防控,依法严格审查债务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退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案件办理等工作,并及时上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退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强协作,必要时可以专门会商。
二、出资人组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置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召开股东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方式。
表决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等事项的,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表决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表决结果时,应当分别说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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