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南都电源发布《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上述公告披露,原告新日股份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南都电源,涉案金额为485781180元。
原告新日股份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自行负担成本召回剩余电池及未交付的电池,并按采购价格 1:2 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电池对应的赔偿款合计 341,531,180 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批量性质量问题赔偿金 24,250,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暂估金额 120,000,000 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新日股份认为:
2019 年7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锂电池,双方就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书》、《Narada 磷酸铁锂电池(两轮车电池组系列)产品规格书》亦分别约定了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对应赔偿责任等事项。
交易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被告陆续向原告及原告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原告就质量问题处理、违约损失赔偿等事项与被告开展沟通协商,但被告迟迟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南都电源认为:
针对原告提到的产品质量纠纷问题,公司曾根据原告用户的要求,于 2022年 11 月将已交付使用的产品送检第三方国家电池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据此,公司认为已交付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负有召回及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31日,南都电源发布《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
上述公告披露,南都电源已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苏 02 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我国动力锂电池行业的产品隐患属于新技术发展风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都公司提供的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是否存在根本质量问题,案涉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南都公司是否应当向新日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认为,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众多动力锂电池相关政策规划,以鼓励和规范我国动力锂电池行业的发展。但任何新领域、新行业的发展都伴随着技术不断的升级完善,被新技术淘汰的旧技术作为新领域、新行业、新产品的发展风险,不能一律归结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因案涉合同项下的电池客观上不适宜再直接进入消费终端市场流通,案涉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应当解除为宜,但南都公司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南都公司和新日公司应当就技术发展导致的产品隐患而产生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日股份和南都电源之间合同解除,南都电源向新日股份支付100072279 元。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