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螳臂挡车,试图用重叠产品托管协议来应对履约责任。


基于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化工违约侵权案(2024鄂01民初136号)一审判决书已认定事实。


1,认定瑞士先正达,扬农化工与安道麦存在同业竞争,竞争业务表述为相同或相似,任何潜在的相互竞争的业务或产品,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


2。认定上市公司公告记载的承诺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策略是由中国化工集团作出,依据2013第55《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和《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上述内容均属于中国化工集团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其中履约能力分析含有履约行为的具体约束措施,即将安道麦(沙隆达)作为整合和发展集团内农药板块业务的综合性平台,属有效承诺事项$扬农化工(SH600486)$ $荃银高科(SZ300087)$ 

2025-01-02 08:56:13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致先正达集团公开信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法律事务部

鉴于安道麦的重叠业务托管协议不能消除及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符合17年沙隆达重组承诺内容要求,尤其是履约能力分析含有履约行为的具体约束措施(将安道麦/沙隆达作为整合和发展集团内农药板块业务的综合性平台,属有效承诺事项),违约及构成虚假陈述将会造成投资者损失。特此声明如下:基于17年沙隆达重组承诺事项及先正达集团在IPO招股书所披露的一系列承诺事项(承诺人包括中国中化,中国化工,先正达集团),将于1月7日期满,不可撤销或变更条款,逾期即违约。依据《证券法》(19修订)84,承诺人不履行承诺义务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承诺人无法按时履行全部承诺义务,众投资人将以1月8日为违约确认日,以当天安道麦股票收盘价计算投资损失。或以1月8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相关规定计算投资损失。并将中国中化,中国化工和先正达集团列为被告主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留起诉权利。本通知书将也作为未来集体诉讼或个人进行独立诉讼的提前告之书。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化工违约侵权案(2024鄂01民初136号)一审判决书已认定事实。

1,认定瑞士先正达,扬农化工与安道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竞争业务表述为相同或相似,任何潜在的相互竞争的业务或产品,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


2,认定上市公司公告记载的承诺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策略是由中国化工集团作出,依据2013第55《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和《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上述内容均属于中国化工集团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其中履约能力分析含有履约行为的具体约束措施,即将安道麦(沙隆达)作为整合和发展集团内农药板块业务的综合性平台,属有效承诺事项


3,承诺期限为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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